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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取所需材料有:
(一)基本材料(必须提供)
1、长春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:
①身份材料: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,购买公积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、新建需材临时居民身份证;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自住住房,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、金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长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。购买公积证件到期的新建需材视为无效证件。
②储蓄卡: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(工商银行、自住住房建设银行),金提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。长春
2、购买公积委托代办提取业务,新建需材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,自住住房还应提供以下材料:
①受托人为配偶的金提,提供受托人身份证、结婚证;
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、子女的,提供受托人身份证、户口簿;
③受托人为他人的,提供受托人身份证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;
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,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《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》。
(二)婚姻证明材料(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提取时提供)、户籍证明材料(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)
1、婚姻证明材料:包括结婚证;离婚证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;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。
2、户籍证明材料: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、集体户口。其中,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。
(三)业务证明材料
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,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、增值税发票。
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,提供不动产权证、契税完税证明、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。
提取时限:
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。
提取额度:
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。